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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双方共有财产有哪些

发布时间:2025-12-29 | 作者:吴亮律师 15555555523(微信同号)
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,需避免以下常见错误:
1. **忽视婚前财产婚后收益**: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收益未必全属个人。例如,一方婚前股票在婚姻期间交易产生的增值,若双方共同管理(如协商买卖、研究行情),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,忽视这点会导致共同财产认定不全。
2. **擅自处置大额共同财产**: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,擅自出售房产、转让股权等大额财产处置行为,会侵犯对方权益。根据法律,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,大额处置需双方协商一致。
3. **混淆继承/受赠财产归属**:认为婚姻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均为共同财产,忽略遗嘱或赠与合同的特别约定。若合同明确只归一方所有,则为个人财产,否则按共同财产分割,可能侵犯个人权益。
若您有上述错误操作或财产权益担忧,欢迎随时咨询我,为您提供专业解答与正确处理建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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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还受以下特殊情形影响:
1. **婚前财产协议**:婚前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,若明确约定婚后个人财产范围或共同财产归属,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。此时共同财产范围以协议为准,可能缩小或改变法定范围。
2. **遗嘱/赠与合同明确归一方所有**: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,若遗嘱/赠与合同仅归一方所有,则为个人财产,不属于共同财产,会影响共同财产总量。
3. **人身损害赔偿/补偿**:因交通事故、工伤等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,具有人身专属性,属于个人财产,不纳入共同财产范围,同样影响共同财产认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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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,需注意以下法律风险:
1. **隐藏、转移共同财产**:如离婚前偷偷将房产过户他人、转移存款至父母账户等行为,会导致另一方在分割时无法获得应有份额,严重损害其权益。
2. **“其他共同财产”界定不清**:法律对“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”规定较宽泛,实践中易产生争议。例如,婚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,部分人因不了解其属于共同财产,离婚时未主张分割,导致权益受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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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依据主要参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六十二条: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为夫妻的共同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(一)工资、奖金、劳务报酬;(二)生产、经营、投资的收益;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(四)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,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(五)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。夫妻对共同财产,有平等的处理权。”
认定核心在于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”。例如:婚后工资属“劳务报酬”,为共同财产;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租金属“经营收益”,为共同财产;婚后继承遗产(无遗嘱单独指定)属“继承财产”,为共同财产。综上,需严格依据上述条款,结合财产取得时间、方式等界定共同财产范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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